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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設備售后回租是否要開發票?
作者:網站管理員 來源:本站原創 日期:2018/9/5 14:24:57 點擊:2020 屬于:行業新聞
問:用設備給租借公司處理典當告貸,假如企業與租借公司簽定所有權轉讓協議、售后回租借合同,在簽定之后,企業的設備所有權轉讓給租借公司了,企業是否需要就所有權轉讓開具設備發票給租借公司?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歸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則》的規則,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同意從事融資租借事務的試點納稅人,供給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效勞,以收取的悉數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付出的告貸利息(包括外匯告貸和人民幣告貸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財物出售給從事融資租借事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財物租回的事務活動。試點納稅人供給融資性售后回租效勞,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開具普通發票。試點納稅人從悉數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獲得契合法令、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則的有用憑據。不然,不得扣除。上述憑據是指:融資性售后回租效勞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用憑據。因而,依據上述規則,從事融資租借事務的試點納稅人,供給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效勞,應憑承租方開具的發票(普通發票)作為合法有用的扣除憑據。所以上述事務中的承租方在出售財物時應向出租方開具普通發票,但不需繳納增值稅。而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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